非居民代扣代缴业务
留言时间:2021-11-18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我司现有一业务,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科目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客户属于境外的企业 ,承包商也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我司代非居民承包商代扣代缴时,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烦请帮忙回答:
1.该项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客户与承包商也都是境外的企业 ,请问是否符合“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若不符合免税政策,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话,请问核定利润率是选“国际运输15%”还是其他的?“国际运输15%”的利润率是否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
附件
非居民业务流程.jpg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如果是境内公司向境外企业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再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进行判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如需代扣代缴,具体的核定利润率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