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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09-29 我要评论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2-20

咨询对象

天津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下,我们企业是小微企业,之前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减免税额都是20%;全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变成15%了,是什么原因。应纳税所得额不到30万,不是应该减免20%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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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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