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在是否也降为适用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3-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