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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的税务处理

09-29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我要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的税务处理

日期:2020-03-1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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