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企业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20-03-1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1)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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