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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12-22 残疾人优惠政策 我要评论

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发布时间:2022-12-22 09: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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