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地下库房 房产税
日期:2019-04-0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我们出租地下库房 需要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吗?如果地下库房空置期间 需要按照原值模式缴纳房产税吗?我们没有单独核算库房的成本,如何确定库房的原值。
答:您好,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 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关于房产原值会计上没有核算,建议跟企业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原值的确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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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点评:无原值进行核定征收,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