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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奇文共赏!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抵个税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是否冲突

09-29 住房贷款利息 我要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抵个税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是否冲突

日期:2019-01-2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是否冲突,比如专项扣除的首套房是商贷可以抵个税,如果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

答: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综上所述,在预扣预缴环节可暂时按照原天津的文件执行,后续看总局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总局规定的与原天津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总局文件调整

————————————————————————————————

类似问题:新个税实行后,原来的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税政策还执行吗?

日期:2019-01-10

问:在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执行后,原来的津地税二[1999]3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是继续执行吗?(没有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

如果继续执行那就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贷款利息可以有两次抵扣(个税规定抵扣1000,津地税二[1999]34号是公积金利息全额抵扣),还是职工任选其中一个进行抵扣。

如果停止执行津地税二[1999]34号,那得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才行啊。现在不明白是个什么政策。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在预扣预缴环节您可暂按津地税二[1999]34号文件执行,如后续文件有调整,天津税务会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告,您可以在剩余月份预扣预缴环节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34号

已被修订

1999年10月1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不定期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税乎网注:根据2018年1号公告,地税分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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