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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契税

留言时间:2021-09-08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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