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市***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876号
发布时间:2021-09-13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市***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H774R)
我局(所)于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企业开具2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11632774-11632781; 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6712826-06712845、06715986- 06716023、06716025- 06716065、06743421- 06743428、06749501- 06749542;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63198-05563250、05563252- 05563297,金额200788607.71 元,税额34134063.28 元,价税合计234922670.99 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认定你单位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对外开具的2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11632774-11632781; 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6712826-06712845、06715986- 06716023、06716025- 06716065、06743421- 06743428、06749501- 06749542;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63198-05563250、05563252- 05563297,金额200788607.71 元,税额34134063.28 元,价税合计234922670.99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