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及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被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以及开发票?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给客户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服务,合同以及收款开票全部都是总公司,那么分公司可以算成二级以下或三级分支机构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不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同一县(市)的,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则可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