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交易的企业是否享受免征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2-07-21 08:50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07-13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医药批发公司,通过阳光平台招标,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7月1日前我公司对应销售缴交购销合同印花税,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对应第十二条(七)小条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免征对应购销合同印花税,条款中明确“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我们批发企业是否也符合免征印花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