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期房转现房的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项目预售阶段已向业主开具不征税发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并预缴3%增值税,现项目即将交房,请问前期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全部收回重新开具有税率的发票?如需要,应在什么时间点完成换发票的工作?剩余的6%增值税应在什么时间点补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1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