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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研发形成产品加计扣除

研发形成产品

留言时间:2020-05-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研发形成的产品仅指形成的单机、单品还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进行出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指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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