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2019年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因置换房,将原有房贷归还,但新购房贷款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享受政策。因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只能享受一次,现能否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将2019年享受扣除的信息作废,汇算清缴补税,视同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020年按新的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房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情况,若您在汇算前作废原来填写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然后按照后一套房产信息填专项附加扣除,此前按照原房产进行扣除的,应按照规定计算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