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8 10:48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科技有限公司(9135***52364J、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码:51102***55335)
你公司取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已构成偷税,共造成少缴增值税5,683.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7.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我局拟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以1倍罚款6,081.74元。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49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