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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留言时间:2019-10-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12年11月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2019年5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工作单位在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按哪个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规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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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税目征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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