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一个问题:社会团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社会团体将劳务派遣服务费和派遣员工工资都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两笔款项后,出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内容为“劳务派遣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最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办理社保。请问,社会团体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否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第二个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社会团体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将派遣员工工资作为劳务费支出,那么,社会团体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按劳务派遣工工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所述情况,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问题没有表述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