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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注!增值税普票开红字发票,原发票要收回?

增值税普票开红字发票,原发票要收回?

留言时间:2020-07-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4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有部分货物要退回,现7月要开红字发票,但对方发票联已经入账,不能收回,能直接开红字发票,把红字发票联给对方入账?红字发票能只开退回的货款这一部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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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部分货物退回,可部分红冲发票,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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