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吗
留言时间:2020-07-0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银行卡清算机构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向其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服务,并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网络服务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持卡人之间不建立合同关系,不向持卡人收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服务过程中,对在特约商户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持卡人赠送电子现金,作为刷卡消费的补贴款项。例如,刷卡消费1000元,补贴20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74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对达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上述赠送个人的电子现金,是否属于前文所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银行卡清算机构上述赠送个人的电子现金,不属于文件所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