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下,现在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不?还是说要取得相应电子发票才行?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