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竞配建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6年12月起厦门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
【问】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处理涉税处理
(1)增值税 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不低于建安成本确认开票金额?(2)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属于“竞配建”的居住建筑面积,增值税规定开票金额不低于建安成本,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