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红,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
不考虑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向合伙企业分红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自然人合伙人因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相关税款由向个人支付款项的单位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