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0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55号
厦门市卫健委:
近接由贵委主办、我局协办的《发展健康产业 促进健康消费 推进高水平健康厦门建设》(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 4008 号),现对提案中有关涉税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策配套 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争取对健康服务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政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市税务部门只能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目前我国暂无专门针对健康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健康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健康服务企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也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我局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言献策,争取国家给予健康产业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健康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将批准临床应用的新的医疗技术服务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七)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提案中所提将“批准临床应用的新医疗技术服务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已在现行免征增值税规定范围内。
今后,我市税务部门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落实健康产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推进高水平健康厦门建设。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赵 宇
联系电话:0592-531079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