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95号建议 协办意见的函
厦门市财政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出台通过财政返还税收减轻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扶持村(居)集体经济发展,让农民确实增收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95号),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宪法、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负有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厂房、公寓和农贸市场等不动产可结合自身情况,按照现行税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租业务涉及的税种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来源为不动产租金收入,对于该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文件依据为《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6号公告)。文件规定对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当前适用税率10%(2019年将调减为9%),可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条件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5%,不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0%。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照文件规定条件,自行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三、房地产税方面
依据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出租住房之外的其他各类房产,适用12%的法定税率,并按房产所在区域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起,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现有税费优惠政策,扶持“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