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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生病员工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生病员工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发布日期:2020-08-04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前往探望给予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位从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慰问或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工薪所得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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