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商品销售公司,总公司设立在上海,有厦门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厦门分公司所有销售货品均为总公司供给。请问,总公司供给的货物金额需要算在厦门分公司印花税计税基础吗? 厦门分公司需要申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货品供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无须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