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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2020年8月热点】在未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下,如果在职职工人数30人且无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2020年8月热点】在未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下,如果在职职工人数30人且无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发布日期:2020-08-17 09:24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在未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下,如果在职职工人数30人且无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126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计算如下:

  差额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0.8%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应缴费款=差额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5

  差额人数=30×12×0.8%-0=2.88

  应缴费款=2.88×8148.25×60%×0.5=704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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