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热点】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那我们2020年申报2019年残保金是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吗?
发布日期:2020-08-17 09:13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那我们2020年申报2019年残保金是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吗?
答案:可以。
按照残保金政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申报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保金,2020年申报所属期2019年残保金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申报才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果是2020年申报2018年残保金,则无法适用本次免征政策,但符合财税〔2017〕18号及厦财社〔2018〕11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规定享受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