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完成地下室的建设,施工成本约1亿,已取得营业税发票。后因规划改变停工,2020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总包合同,请问能否实行简易征收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重新立项后,新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施工许可证确定能否享受简易计税。依据现行政策,2016年5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方可选择简易计税,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则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