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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09-29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我要评论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完成地下室的建设,施工成本约1亿,已取得营业税发票。后因规划改变停工,2020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总包合同,请问能否实行简易征收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重新立项后,新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施工许可证确定能否享受简易计税。依据现行政策,2016年5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方可选择简易计税,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则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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