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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我司有员工由集团派往国外工作,劳动关系寄存在我司,员工由集团在境外的公司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在我司代缴纳。该员工境外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只需要将公积金和年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申报个

个税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有员工由集团派往国外工作,劳动关系寄存在我司,员工由集团在境外的公司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在我司代缴纳。该员工境外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只需要将公积金和年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申报个税?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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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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