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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4.6.7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4.6.7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厦门税务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4.6.7

名    称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厦门市集美区

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137号

适用条件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裁量标准

《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三十八项

1.轻微: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较轻: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罚款。

3. 一般: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罚款。

4. 严重: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超过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详见《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6159100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点击展示)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样本(点击展示)

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zfxxgs.html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637297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联系方式

12366、6159100、615902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137-139号412室 ,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904;0592-202151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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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说明:《权责事项表》行政处罚事项中,根据具体情况既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又可能适用一般程序的事项包括:

4.1.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4.1.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4.1.5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4.1.6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4.1.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4.1.8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4.3.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4.4.2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4.4.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4.4.7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

4.4.8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4.4.9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4.4.10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4.4.11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4.5.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4.5.3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4.6.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4.6.3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4.6.4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4.6.7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4.6.8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4.6.9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4.7.1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者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4.7.2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权责事项表》行政处罚事项中,仅适用一般程序的事项包括:

4.1.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4.2.3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4.4.1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4.4.3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4.4.4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4.4.5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4.5.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4.6.1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4.6.5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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