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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以货易货增值税处理

09-29 以货易货增值税处理 我要评论

以货易货补充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8月21日咨询了附件的问题,也已回复,感谢。

   但,需补充下,B公司免费提供10元原材料时,所有权并没转移,货权仍是B公司,并B公司要求A生产该产品时,需使用此原材料,售价不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

  若是这样的情况,对于原咨询回复的,是否会产生影响:

1、B的免费提供原材料,并非完全没有经济利益要求,货权也并未转移,是否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A从B取得原材料进行生产,货权并未转移到A,销售产品时并未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额,是否仍属于从购买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100元开具发票?

附件

以货易货.docx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需要视同销售。如不符合视同销售,没有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请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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