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会计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的不动产包括厂房,以及围墙、油罐等不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的建筑物。虽然我司可以明确区分各项建筑物的原值,但是在会计上将上述所有不动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核算。
问: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属于同一项固定资产,我司能否仅就厂房部分缴纳房产税,就不属于应税范围的部分不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围墙、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房屋原价的计算请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