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能否享受相关土增税、契税、印花税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0-10-1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社区居委会(纳税人性质:民政局,5开头,集体所有企业)有拆迁安置房,该安置房系市政府以建筑成本价出售给XX区政府,再由XX区政府统筹安排给XX街道办事处,最终由xx街道办事处与我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1月签订该安置房的销售协议。
2017年本社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本社区的集体资产进行分离,把原来的XX社区分立为纯xx社区(财政拨款)及XX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该联合社于2019年7月25日成立。
安置房是属于原XX社区集体资产。由于之前与xx街道办事处签订销售协议的是原xx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办理该安置房产权证也应为xx社区,但本社区在2017年12月根据中央的要求已把集体资产分离出来成立了xx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所以现阶段给安置房办理产权证应直接办理到xx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下。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经济联合社是由原XX社区分立而来。
所以我社区咨询下,对我社区的安置房产权办理过程中的契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能否套用
财税2018(57号)文的要求: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及 财税〔2018〕17号: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述问题较为复杂,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