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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租房屋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

出租房屋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

留言时间:2020-10-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出租房屋用于承租人举办幼儿园。租赁期12年,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今年的租金支付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9日的租金。到2020年10月12日,我公司才收到承租人的租金。请问我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2020年8月1日,还是2020年10月1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哪一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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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描述,结合文件规定,文件规定的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是2020年8月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8月1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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