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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销售监控设备并安装,安装费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销售监控设备并安装,安装费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0-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需采购监控设备安装于厂区各个角落,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监控设备及安装合同,合同上有分别注明监控设备及安装费用的金额,供应商也有分别核算监控设备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问:该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监控设备部分按13%税率的开票,安装费用部分按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供应商销售监控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监控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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