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的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中取得的收益能否适用上述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资产管理专项计划是某单位或机构出资,交由第三方管理,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