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退伙取得的所得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取得的所得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能否扣除已经完税的以前年度留存利润?
若是按经营所得,是否按财税〔2000〕91号 文清算所得的方法计算经营所得?按清算所得计算纳税后,合伙企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中已按清算所得完税的部分能否调增资产计税基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所咨询的问题涉及经营所得清算和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请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