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多交多的税能否退回。
留言时间:2020-10-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股东C(自然人)和股东D(自然人)是B公司的股东,A上市公司以自身的股份为对价购买股东C、股东D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B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作价100万,A公司与股东C和股东D同时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B公司今后3年每年的业绩为100万,若未满足业绩,B公司股权作价调整为50万,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仍然为100万元,股东C、股东D需退回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一半股票。股东C、股东D原已经按照100万的交易对价支付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当交易对价调整为50万以后,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退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好!请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