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之后税改之后的操作方式
留言时间:2019-03-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1日之后,原适用16%税率的业务是否按照13%税率开票,是否还能按照16%税率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8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已做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的,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