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留言时间:2019-04-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这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电子税务局上哪里提交呢?现在貌似没找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1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款所属期4月份的税款,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于5月申报期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