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留言时间:2019-04-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要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企业需要做申请或备案吗?还是直接在申报的时候直接计算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2
答复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