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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09-30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我要评论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留言时间:2019-04-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要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企业需要做申请或备案吗?还是直接在申报的时候直接计算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2

答复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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