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厦门市税务局: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个税

留言时间:2019-04-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扣缴单位应为新入职员工办理人员信息采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