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抵减
留言时间:2019-04-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这个期限该怎么填写?该在什么 时间提交给税务局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4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若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填写: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