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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社保补缴

09-30 社保补缴 我要评论

社保补缴

留言时间:2019-04-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有一员工16年6月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当时更换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较频繁及员工没在意社保,导致该员工16年6月至11月没有办理参保。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当年的社保(该员工目前已年满50周岁,非厦门户口,女性且社保差几个月将交满10年)。请问现在可以补缴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哪些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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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4

答复内容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单位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应提供:

1.《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一式两份);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补缴的,需另行提供下列资料:

(1)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提供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

(2)为外籍人员补缴需提供就业材料:在职人员:《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原件),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原件(适用外籍人员);

(3)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的,应提供《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原件;

(4)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补缴的,应出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除上述第2点外的其他类型补缴,均以人社部门推送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备案或备案不全的,须到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app.xmhrss.gov.cn)完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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