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填报
留言时间:2019-04-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设立在厦门,有税局备案跨地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报适用于存在跨省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三项因素是否直接可以默认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