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利息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级集团公司的二级集团公司,从一级集团的财务公司借款后取得6%的利息发票后不增值利率借出给二级集团成员公司(现金流实质是财务公司经过二级集团公司流向最终成员公司)第二次收取利息能否依据财税〔2019〕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开具0税点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