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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口企业免抵税额

09-30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 我要评论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次月出口退税下来才对应申报,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当期产生免抵税额的时候就要申报?如果是当期申报,如果出现出口不能退税,那对应这个免抵税额就可能会产生变化?那如果是次月才申报,就会跟税款所属期对应不上?不懂具体要什么时候对应缴纳附加税合理呢?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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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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