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宿舍租金房产税问题

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宿舍租金房产税问题

公司宿舍租金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二)……。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