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宿舍租金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二)……。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